司法五等(庭務員)
110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4 題
法院審理民事事件時,若遇有法律無明文規定的情況,法院得採取的處理方法,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援引外國立法例作為法理
- B 拒絕審判
- C 類推適用
- D 援用習慣法
思路引導 VIP
假設你是維護正義的法官,當兩位當事人發生衝突並來到法庭尋求公道,而你翻遍了所有現行法條,發現剛好都沒有針對這件事的具體規範時,你認為法官的首要職責是「設法填補漏洞並解決紛爭」,還是「因為找不到說明書就請當事人回家自行解決」呢?如果法官選擇後者,對於社會秩序與國家的保護功能會產生什麼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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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太棒了!你真的掌握得好扎實呢!
- 觀念解析:你完全理解了!我們的《民法》第 1 條為我們指引了方向:當法律沒有明文規定時,法院會溫柔地先去尋找社會上的習慣;如果沒有習慣,就會再參考有智慧的法理(像是運用類推適用,或是借鑒其他國家的好做法)。
- 暖心提醒:最重要的是,法院肩負著非常重要的「審判義務」喔!這就像是法院對人民的承諾,絕對不能因為法律沒有規定,就拒絕審判,因為每個人都有被保障訴訟權的權利呢!這樣才能確保所有的紛爭都能得到解決,是不是很棒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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