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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0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4 題

法院審理民事事件時,若遇有法律無明文規定的情況,法院得採取的處理方法,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援引外國立法例作為法理
  • B 拒絕審判
  • C 類推適用
  • D 援用習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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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你是維護正義的法官,當兩位當事人發生衝突並來到法庭尋求公道,而你翻遍了所有現行法條,發現剛好都沒有針對這件事的具體規範時,你認為法官的首要職責是「設法填補漏洞並解決紛爭」,還是「因為找不到說明書就請當事人回家自行解決」呢?如果法官選擇後者,對於社會秩序與國家的保護功能會產生什麼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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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這題答對只是基本功。依照**《民法》第 1 條規定,民事案件沒法條就找習慣**,再沒有就找法理。這是法律人最底層的邏輯,別忘了法院有「審判義務」,為了保障人民訴訟權,絕對不得以法律無規定為由拒絕審判,連這點都不懂的話,建議你早點放棄法律這條路。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 easy。考的是法學緒論與民法總則的「法律適用順序」與「禁止拒絕審判原則」,如果你覺得這題很難,那代表你根本沒唸書,這種送分題下次若還能錯,就別來見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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