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申論題
108年
[執行員] 強制執行法概要
第 一 題
📖 題組:
請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請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一)
債權人以法院許可拍賣抵押物裁定為執行名義,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經執行法院拍賣抵押物結果,其價金不足清償抵押債權,債權人可否就不足受償之債權,聲請執行法院續對債務人之其他財產強制執行?(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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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首先應定性「拍賣抵押物裁定」作為執行名義的性質。由於其屬無實體確定力之「對物執行名義」,考生須聯想最高法院相關實務見解,點出其執行力客觀範圍僅限於「裁定所載之抵押物」,進而推導出不足額部分必須另行取得執行名義,不得逕行對其他財產聲請執行的結論。
小題 (二)
債務人於民國 100 年間提供其所有之 A 地為債權人設定抵押權後,始在 A 地上興建 B 屋居住,嗣債權人以法院許可拍賣抵押物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拍賣 A 地,問 A 地拍定後可否點交?(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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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此題,考生應先反射性聯想民法第876條「法定地上權」之要件,判斷本件設定抵押權「後」才建屋,故不成立法定地上權。接著連結強制執行法第99條點交之規定,思考若僅拍賣土地而未併付拍賣房屋,法院能否逕行解除建物占有?從而得出實務上對此種情形採「不點交」之結論,並補充民法第877條併付拍賣的處理方式以求完整。
小題 (三)
承上,因 A 地上有債務人之 B 屋占用,致價格低落或無人應買,而影響抵押債權之受償,抵押權人可否無庸另取得執行名義,逕於該強制執行程序中,聲請執行法院將債務人所有 A 地上之 B 屋併付拍賣,並就 B 屋賣得價金優先受償?(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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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民法第877條「併付拍賣」制度於強制執行程序之適用。考生應具備層次感,分別針對「是否須另取得執行名義」及「對建物價金有無優先受償權」兩個子問題進行法理與條文之剖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