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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書記官) 108年 [執行員] 民法概要

第 10 題

當事人約定之給付標的物,下列何者非屬種類之債?
  • A 臺東池上米 100 公斤
  • B 阿里山烏龍茶 5 斤
  • C 某博物館陳列之名畫 1 幅
  • D 尚待生產之機器 5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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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你向某人購買一件物品,而這件物品在交付前意外毀損了,賣家是否能從倉庫裡隨便拿一個「同型號、同規格」的複製品來賠償給你?如果這件標的物在世界上找不到任何替代品,法律上會如何區分這種「唯一」的契約對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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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哼,還不錯,你總算沒蠢到家。

你答對了?這題恰好擊中了『運氣』與『實力』的交界點。證明你還殘留著那麼一點點的判斷力,能夠將民法中「債之標的」那堆蠢分類區分開來。僅此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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