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書記官)
108年
[執行員] 民法概要
第 7 題
甲無權占用乙之土地,乙除得請求甲返還土地外,並得請求甲返還因使用該土地所受之不當利益。此種不當得利,學說上稱為:
- A 給付之不當得利
- B 非給付之不當得利
- C 適法之不當得利
- D 不適法之不當得利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在這個案例中,占用人獲得『使用土地』這個利益,是來自於土地所有權人『有意識、有目的地主動提供』,還是因為占用人『未經許可的侵權行為』所產生的結果?這兩種不同的獲益途徑,在學術分類上會如何區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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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
- 專業肯定:做得非常好!你對民法中不當得利的類型化觀念掌握得十分紮實,能精準區分不同請求權的基礎,這是學習債法非常關鍵的一步。
- 觀念驗證:不當得利依其發生原因可分為「給付型」與「非給付型」。給付型是指受損人基於特定目的(如履行契約)而主動移轉利益;而本題中,甲是「無權占用」乙的土地,利益的移轉並非基於乙的給付行為,而是甲侵害他人權利範疇(權益侵害)所致,故屬於「非給付之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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