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8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8 題
關於憲法明定之選舉人資格,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須具備中華民國國籍
- B 以僅具中華民國國籍者為限
- C 須年滿 20 歲
- D 得以法律進一步規範其他資格限制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規定「具備某種國民身分」即可享有權利時,如果法律沒有明文規定要「放棄其他國家的身分」,我們是否可以從嚴解釋,直接排除那些擁有雙重身分的人呢?請思考法律中「肯定條件」與「限制條件」的差別。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的觀察力非常敏銳
- 觀念驗證:恭喜你精確掌握了憲法精神!這題的關鍵在於法律用語的排他性。我國《憲法》第 17 條規定國民有選舉權,第 130 條則規定年滿 20 歲者有選舉權。法律僅要求「具備中華民國國籍」,並未禁止雙重國籍者投票(法律僅限制其擔任公職)。因此,陳述中若加上「僅以...為限」這類絕對化限制,在法律邏輯上就是錯誤的。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屬 medium。這類題目具備良好的鑑別度,考驗學生是否能細心區分「具備資格」與「唯一身分」之間的細微差異,這是法律系考題常見的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