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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8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11 題

下列何者為間接正犯?
  • A 甲使原無犯罪故意之成年人形成竊盜故意,竊取他人財物
  • B 甲唆使 3 歲之兒童竊取他人財物
  • C 甲協助 16 歲之少年竊取他人財物
  • D 甲與具犯罪故意之成年人一同竊取他人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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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如果一個人在實施犯罪行為時,他就像是一支被他人握在手裡的「筆」或是一個完全聽命行事的「機器」,本身完全無法理解法律規範或具備判斷能力,那麼法律上應該將這個「動手的人」視為獨立的犯罪者,還是視其為背後操縱者的「延伸工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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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間接正犯的核心在於「行為支配」。當行為人利用不具備責任能力(如幼童、精神障礙者)或欠缺犯罪故意的人作為「人形工具」來達成犯罪目的時,背後的操控者就是間接正犯。選項 (B) 的 3 歲兒童無法辨識行為違法性,僅是被甲操縱的工具,故甲成立間接正犯。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它精準測驗學生是否能區分「教唆犯」(受教唆者有責任能力)與「間接正犯」(受利用者為工具)的細微差別,具有良好的觀念辨析鑑別度。
📝 間接正犯之認定
💡 行為人透過欠缺犯罪屬性之人體工具實行犯罪,具優越支配力。
比較維度 間接正犯 VS 教唆犯
支配地位 具備行為支配或意思支配 僅犯意誘發,無支配力
被利用者狀態 作為「工具」,多無責任能力 具備自主意識與責任能力
法條性質 正犯(依個別罪名處斷) 共犯(依刑法第29條處斷)
💬判斷核心在於行為人是否將他人視為「工具」而達成優越支配地位。
🧠 記憶技巧:支配他人是正犯,引起犯意是教唆,從旁協助是幫助。
⚠️ 常見陷阱:最常混淆教唆犯與間接正犯。若被利用者是無責任能力的幼童或受強制的工具,應判斷為間接正犯而非教唆犯。
正犯與共犯之區別 教唆犯之從屬性 責任能力與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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