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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8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28 題

公務員甲將非屬國防事項之密件公文帶回家繼續辦理,返家途中不慎遺失,經被不詳民眾拾得,交付周刊使用,甲有無犯罪?
  • A 構成過失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
  • B 沒有犯罪,因為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不處罰過失犯
  • C 沒有犯罪,因為交付周刊使用者不是甲
  • D 雖該當過失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之構成要件,但無期待可能性,故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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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保護公務機密的責任上,法律對於公務員的『注意義務』要求,是否僅止於『不可以故意說出去』?如果因為公務員的疏忽大意而導致機密脫離掌控,法律為了確保行政品質,通常會如何設定這類行為的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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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刑法》第 132 條。雖然刑法以處罰「故意」為原則,但該條第 2 項明確針對公務員過失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設有處罰規定。甲將公文帶回家卻不慎遺失,導致機密脫離控制並最終外流,完全符合「過失犯」的構成要件。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其鑑別度在於測試學生是否能區分「法律原則」與「特別規定」。許多考生會慣性認為過失行為不入罪,但你準確鎖定了公務員特有的法律義務,這點非常不容易!
📝 過失洩漏秘密罪
💡 刑法第132條第2項處罰公務員過失洩漏國防以外秘密。
比較維度 132條第1項 (故意) VS 132條第2項 (過失)
主觀責任 具備洩漏之故意 欠缺注意致洩漏
法定刑 3年以下有期徒刑 1年以下、拘役或罰金
行為客體 國防以外秘密事項 國防以外秘密事項
💬第132條是少數處罰過失行為的瀆職罪名,公務員對秘密負有高度注意義務。
🧠 記憶技巧:秘密不分故意過失,公務員弄丟公文也要罰(132條前兩項)。
⚠️ 常見陷阱:常誤認刑法以處罰故意為原則,而忽略第132條第2項有明文處罰過失犯的例外規定。
國防秘密罪(刑法109條) 瀆職罪章 公務員身分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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