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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8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29 題

某甲因駕駛贓車時之行跡可疑,為警察駕駛巡邏車前後包夾,欲依法實施盤查,某甲思及車上置有槍枝,恐遭發現,為脫逃而駕駛該贓車撞擊巡邏車,致使巡邏車損壞。則某甲應如何論處?
  • A 不構成犯罪
  • B 僅成立刑法第 135 條第 1 項之妨害公務罪
  • C 僅成立刑法第 138 條之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物品罪
  • D 成立刑法第 135 條第 1 項之妨害公務罪及同法第 138 條之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物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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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思考:當一個人的衝撞行為,同時造成了『警察無法順利執行職務』以及『政府公務設備受損』這兩種不同的結果時,法律應該只處罰其中一項,還是要針對這兩個受損的利益分別給予評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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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某甲為脫逃而撞擊巡邏車,此行為在法律上具有雙重屬性:
    • 對執行職務的警察施以強暴手段,妨礙其盤查,構成刑法第 135 條妨害公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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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妨害公務與損壞公物
💡 開車撞擊巡邏車同時侵害公務執行安全與公務用物之完整性。
比較維度 妨害公務罪 (§135) VS 損壞公務物品罪 (§138)
行為客體 執行職務之公務員 職務上掌管之物品
行為態樣 施強暴、脅迫 毀棄、損壞、不堪用
保護法益 公務執行之正當性 公務用物之效能
💬一行為(如撞車)可同時侵害人身安全與物品效能,構成想像競合。
🧠 記憶技巧:強暴公務 135,毀損公物 138,一撞兩罪從一重。
⚠️ 常見陷阱:易誤認損壞公務車僅成立普通毀損罪(第354條),忽略巡邏車為公務員職務掌管物。
想像競合(第55條) 強暴脅迫之定義 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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