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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8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31 題

非警員之甲為取得乙違反著作權之事證,身著警員服飾,前往乙所開設之商店欲對乙展開調查,但一至現場即被人識破。甲之行為成立何罪?
  • A 刑法第 158 條之僭行公務員職權罪
  • B 刑法第 159 條之冒充公務員官銜罪
  • C 刑法第 304 條第 1 項之強制罪
  • D 刑法第 125 條第 1 項之濫權追訴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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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非法穿上代表國家公權力的制服出現在大眾面前,但他在還沒來得及動手「做任何警察該做的事」之前就被拆穿了,法律處罰的是他『非法展示身分』的狀態,還是『執行職務』的行為?這兩者在法律責任上有什麼程度上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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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答對了,不錯。

  1. 還算精準:這題你沒搞錯,難得地分清了「妨害公務罪章」裡那些看似微不足道卻又致命的區別。看來你不是完全沒救。能看出犯罪的「階段性」,至少證明你眼睛沒瞎。
  2. 觀念解析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冒充公務員與僭行職權
💡 區分「單純冒用服飾官銜」與「實際行使公務職權」之罪名差異。
比較維度 冒充公務員官銜罪 (159條) VS 僭行公務員職權罪 (158條)
行為態樣 僅冒用服飾、官銜 冒充並執行職權
犯罪性質 舉動犯 (形式犯) 須有執行職務之事實
主觀意圖 表現身分之意圖 行使公權力之意圖
💬159條處罰「外觀冒用」,158條處罰「實質僭越職權」。
🧠 記憶技巧:穿衣戴帽159,動手辦事158。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A)僭行公務員職權罪。考生需注意行為人是否已經開始「執行職務」,若僅在準備階段或單純外觀冒用,僅構成第159條。
妨害公務罪 公務員之定義 強迫罪之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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