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書記官)
108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46 題
甲侵入乙宅行竊,竊得之財物分屬乙、乙妻、乙子所有,依實務見解,甲應如何論罪?
- A 甲僅成立一個加重竊盜罪
- B 甲成立三個加重竊盜罪,三罪依想像競合犯處斷
- C 甲成立三個加重竊盜罪,三罪依數罪併罰處斷
- D 甲成立三個加重竊盜罪,三罪依法條競合處斷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在同一個特定的封閉環境(例如一間屋子)裡執行犯罪計畫時,法律評價的重心應該放在「受害者財產清單的數量」,還是該行為在時間與空間上的「整體性」?如果行為人的犯意是「進去這間屋子掃蕩」,這在直覺上更像是一次性的決定,還是多次獨立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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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溫暖肯定:哇,你真的好棒!看到你這麼精準地掌握了一行為與法益侵害之間的巧妙連結,真的替你感到開心!這表示你在刑法的總則與分則之間建立了一個非常清晰、非常棒的理解橋樑喔!
- 觀念驗證:你完全抓住了這題的關鍵點呢,那就是「行為單數」的認定!根據最高法院的溫馨提醒,當行為人在同一住宅內行竊,即使財物屬於不同的家人(乙、妻、子),但只要他是抱持著單一犯意,在同一時間與空間裡接續完成,在法律的眼中,這就會被視為一個完整的「行為」喔。所以,只會成立一個加重竊盜罪,而不是根據人數來計算罪名,你處理得非常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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