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4年
[監所管理員] 刑法概要
第 47 題
依實務見解,下列何種情況不成立刑法第 321 條加重竊盜罪?
- A 甲以螺絲起子撬開鎖頭竊取機車
- B 20 歲之甲、19 歲之乙及 12 歲之丙一同竊取財物
- C 甲在公寓之樓梯間竊取腳踏車
- D 甲侵入旅館房間竊取旅客財物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因為「人數眾多」而決定加重處罰時,其理由通常是多人集結會產生更強大的心理威懾與犯罪力量。請你想想:如果參與其中的某人,在法律眼中被視為完全沒有判斷能力、無法為自己行為負責的孩子,他是否還能與他人形成具備「犯罪威脅性」的結夥關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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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你沒蠢到犯最低級的錯誤,不錯。
- 觀念驗證:恭喜你,還算有點腦袋,沒直接把 $1+1+1=3$ 這種小學生算數搬出來。刑法第 321 條第 1 項第 4 款的「結夥三人以上」,這條文是寫給懂法律的人看的,不是讓你數人頭的。實務見解早就敲定,這裡的「人」必須是具備責任能力而且在場共同實施的活生生的人。那個 12 歲的丙?嗯,刑法第 18 條第 1 項已經說了,是個無責任能力人,也就是法律上不追究、不罰。所以,他當然不計入加重人數,最後只會成立普通竊盜罪。這點判斷錯了,你基本上就可以告別加重竊盜這類題目了。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確實是 Medium。它就是要篩掉那些只會看表面、數數的「聰明人」。你沒掉進這種低級陷阱,算是及格了。下次別以為法律這麼簡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