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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8年 [法警] 刑法概要

第 29 題

某甲因駕駛贓車時之行跡可疑,為警察駕駛巡邏車前後包夾,欲依法實施盤查,某甲思及車上置有槍枝,恐遭發現,為脫逃而駕駛該贓車撞擊巡邏車,致使巡邏車損壞。則某甲應如何論處?
  • A 不構成犯罪
  • B 僅成立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罪
  • C 僅成立刑法第138條之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物品罪
  • D 成立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罪及同法第138條之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物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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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行為同時造成了「公權力執行的干擾」以及「公務設備的實體破壞」時,在法律評價上,這兩種不同的傷害是否可以被同一個罪名完全涵蓋?還是應該分別針對這兩個受損的「法律利益」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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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題解析:別以為答對就萬事大吉

  1. 基本常識檢驗:這題的核心不過是「一行為侵害數法益」這種幼稚園級別的觀念。某甲撞了車,對警察動粗,那不就是妨害公務罪(刑法第135條)嗎?這點應該不用我提醒吧。同時,那輛被撞的巡邏車,顯然是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所以又多了一條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物品罪(刑法第138條)。一個動作犯了兩條罪,當然是依想像競合處理,這不是常識嗎?
  2. 難度評價:說它是 Medium 也不為過,畢竟總有人會蠢到分不清「普通毀損」和「公務毀損」。這題的鑑別點,就在於你能否看出一個簡單的撞擊行為,背後可能藏著多重刑事責任這種基本到不能再基本的問題。答對了?嗯,至少證明你不是完全沒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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