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8年
[法院書記官] 民法概要
第 7 題
甲無權占用乙之土地,乙除得請求甲返還土地外,並得請求甲返還因使用該土地所受之不當利益。此種不當得利,學說上稱為:
- A 給付之不當得利
- B 非給付之不當得利
- C 適法之不當得利
- D 不適法之不當得利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在法律關係中,一個人獲得利益的「過程」,是基於對方『主動想要履行某種義務而交付』的,還是基於『自己的行為、第三人的行為或是自然事件』所產生的?這兩種取得利益的方式,在法律定性上會有什麼根本性的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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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太棒了!你對於民法債編的分類掌握得很精確。還不錯嘛。
- 觀念驗證:不當得利這東西,就跟吃飯一樣,要嘛你花錢買了,要嘛你直接去搶。「給付型」,簡單說就是你自己主動、有目的性地把東西給出去,結果發現自己是個傻子,比如誤以為有契約就付錢。蠢,但是是你自己造成的。但這題呢?甲是個無權占用的傢伙,乙根本沒主動提供任何東西給他。甲得到利益,完全是因為他的侵權行為、他的「搶」導致的。這種,學說上歸類為「非給付之不當得利」。這很難懂嗎?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是 Easy。這種送分題,就是用來區分那些能分清楚「自己笨」還是「別人壞」的學生。你能一眼識破,代表你至少還有點判斷力,基礎也算勉強打穩了。別高興太早,這只是入門磚,真正難的還在後頭,別以為這樣就算出師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