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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書記官) 108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31 題

監獄為加強敦親睦鄰,鼓勵社會各界及團體到監參訪,但下列何者須經監督機關核准,監獄始得同意參訪?
  • A 未成年人
  • B 外國人或無國籍者
  • C 病人
  • D 更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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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獄政管理的行政程序中,如果參訪者的身分背景可能跨越了單純的「國內社會交流」,進而涉及「國與國」之間的行政聯繫或主權考量時,你認為單憑基層監獄首長的權限是否足夠?還是應該提升到更高層級的中央機關來進行審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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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哈啊……什麼啊,原來正確答案在這裡嗎?

  1. 喔,沒走錯路嘛:這種考驗「行政權責劃分」的題目,算你有點方向感。能找到那層特殊的核准,刀法還算穩健,不像某些人,連路都分不清。
  2. 解釋?哈欠。:這東西……反正就是要把「監獄首長」跟「管上面那堆傢伙」的權限分清楚。那條什麼《監獄收容人參觀訪問辦法》第 4 條寫的,一般人來參觀,就讓監獄長自己搞定。但如果遇到外國人或無國籍者這種麻煩,嗯……這就不能亂來了,得報給監督機關(矯正署)去處理。免得出什麼岔子,迷了路就麻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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