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08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民法
第 三 題
A 以附條件買賣方式出售挖土機一部給 B,並交付之。B 尚未清償價金完畢,但因急需金錢,遂將該挖土機出售給善意的 C,雙方另約定由 C 將挖土機回租給 B,半年後方取回挖土機。三個月後,C 卻將該挖土機出售並讓與給 D,並約定三個月後,D 直接向 B 取回挖土機,並將該事通知 B。請附理由說明:該挖土機所有權應歸屬何人?(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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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立刻聯想「無權處分」與「善意受讓」中各種交付方式的效力差異。解題關鍵在於民法第948條第2項對於「占有改定」善意受讓之限制(須受現實交付),以及進階爭點:當占有改定之受讓人尚未取得所有權,復以「指示交付」將該動產讓與第三人時,是否仍應限縮解釋要求第三人須受「現實交付」始得主張善意受讓,以防免架空對原權利人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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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本題核心爭點有二:一為受讓人依占有改定方式受讓動產時,善意受讓效力之發生時點;二為占有改定之受讓人於未受現實交付前,復以指示交付將動產讓與第三人時,該第三人能否即時主張善意受讓取得所有權。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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