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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8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民法

第 四 題

A 夫和 B 妻結婚,但 B 因婚後外遇而生下一子 C。B 事後感到深深後悔,A 雖明知此事,但卻選擇原諒 B,也非常喜愛 C,一家人生活和樂。之後 A、B 又生下一女 D。三十年後,A 死亡,留有遺產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D 主張 C 不可以繼承,其有無相關法律上的根據?又 B 在 A 生前,曾為 A 作保並清償 100 萬元債務,試問:A 遺產如何分配?(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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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兩個核心重點:一是身分法上的『婚生推定與否認之訴』,須辨析當事人適格與除斥期間,判定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是否已確定;二是財產法上的『保證人代位權與遺產分配』,須先釐清被繼承人的生前債務(消極財產),計算淨遺產後再依應繼分進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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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手足有無提起婚生否認之訴的當事人適格;保證人代位權與被繼承人淨遺產之計算及分配。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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