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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8年 [司法事務官財經事務組] 銀行實務

第 五 題

在 2008年全球金融風暴後,國際清算銀行巴塞爾銀行監理委員會於 2011年發布「巴塞爾資本協定三(Basel III):強化銀行體系穩健性之全球監理架構」。我國自 2013 年起亦施行之,因應此協定之規範對於銀行法定資本有提高的要求。試說明之。(1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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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答本題應直擊 Basel III 的核心精神:「提升資本品質」與「增加資本數量」。作答架構可分為兩大塊:首先列出法定最低資本比率(CET1、Tier 1)的具體提升數字;其次說明新增的「資本緩衝機制」(如資本保存、抗循環及 D-SIBs 附加資本),並點出實質資本適足率的門檻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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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巴塞爾資本協定三(Basel III)的核心目的在於提升銀行資本的「質」與「量」,以吸收金融衝擊,其對法定資本的提高要求主要體現在核心資本比率的提升及增設多項資本緩衝機制。 【論述】 一、提升資本的「質」與「量」(法定最低資本比率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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