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08年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刑法
第 一 題
一、彰化市民甲為廣東深圳市之臺商,因逢美中貿易所生之關稅摩擦,工廠產品滯銷致周轉不靈,為支付積欠工人之薪資,竟摹擬仿真製作面額分別為 20、50 及 100 圓之人民幣各一批,並持以充作薪資交付予不知情之員工。翌月,甲自知即將東窗事發,乃斷然拋下深圳之廠房及設備急忙返臺。試問:甲之行為應如何處斷?(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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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刑法之空間效力、大陸地區貨幣(人民幣)之刑法客體定性,以及行使偽幣清償債務之競合與沒收。解題須先說明大陸地區犯罪適用我國刑法之依據,接著引述實務見解說明偽造人民幣應論以『偽造有價證券罪』而非偽造貨幣,最後處理行使偽鈔抵償薪資所成立之『詐欺得利罪』與競合關係,並論述沒收新制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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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大陸地區犯罪之刑法空間效力、偽造人民幣之刑法客體定性、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用以清償債務之競合關係,以及沒收之宣告。 【解析】 壹、空間效力與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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