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08年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刑法
第 二 題
二、甲心儀某酒店公關小姐乙,陸續砸大錢苦苦追求,卻僅換得乙之冷嘲熱諷,報復心驅使下,甲明知自己染有淋病,竟於某夜持萬能鑰匙開啟乙住處大門,進入臥室趁其酒醉不醒之際對乙為性交。就此,乙原僅身感不適而未知緣由,就診皮膚科後方知染上性病,至少須持續治療半年始可痊癒,經調閱監視器發現甲之行徑後,憤而報警提告。試問:甲應為其所為負何刑責?(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本題解題關鍵有三:首先,被害人係酒醉不醒,行為人並非施以強暴脅迫,故應適用「乘機性交罪」而非強制性交罪,且無侵入住宅加重規定之適用;其次,刑法第285條傳染花柳病罪已於108年刪除,傳染性病須回歸「傷害罪」體系,並依治癒可能性判斷為普通傷害或重傷;最後,須精確運用競合論,區分一行為(性交與傷害之想像競合)與數行為(侵入住宅與性交之數罪併罰)。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爭點】乘機性交罪之認定、傳染性病之定性(原刑法第285條廢除後之適用與重傷害之區辨),以及侵入住宅與乘機性交之競合論斷。 【解析】 壹、甲趁乙酒醉為性交之行為,成立乘機性交罪(刑法第225條第1項)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