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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8年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刑法

第 四 題

四、丁為富二代之 17 歲少年,因父親罹癌住院,每日憂心不已而守候徘徊於癌症病房外,甲、乙(均成年)與 16 歲之中輟生丙,平日游手好閒,三人以偷騙維生,見丁無知可欺,乃輪番遊說,誆稱有治癌神效之牛樟芝萃取液,可廉價售予丁,丁雖欠缺醫藥專業知識,惟聽聞牛樟芝之報導,因心繫父親病況,信以為真,乃承諾以 30 萬元購買甲等所售予之特效藥一箱。事實上,甲、乙、丙三人所交付者為浸泡白蘿蔔之發酵液體,無絲毫功效可言,由於丁係以 ATM 轉帳方式付款,因輸入帳號時發生錯誤,雖已完成出帳程序卻將款項轉入某第三人帳戶中,甲、乙、丙則未取得分文。試問:甲、乙、丙之刑責如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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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測驗加重詐欺罪中「三人以上」之計算是否包含未成年人、既未遂之判斷(匯款錯誤未得手),以及《兒少權法》第112條加重規定之適用。解題應依三階論,先確認三人共同構成加重詐欺未遂罪,再分別就成年人甲乙(適用兒少權法加重)與少年丙(適用刑法§18得減輕)論述罪責及刑罰之加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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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加重詐欺罪「三人以上」之認定、既未遂判斷,以及成年人與少年共犯並對少年犯罪之《兒少權法》加重適用。 【解析】 壹、甲、乙之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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