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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8年 [檢察事務官營繕工程組]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一 題

甲帶著未繫頸鍊的小狗外出散步,小狗看見路人乙時突然失控低吼齜牙衝向乙,甲在後面追趕阻止,乙見小狗衝過來,為了保護自己不被咬傷,在小狗將咬其腳時,將狗踢開,同時撿起一旁粗大樹枝暴打小狗,致小狗斷腿,哀嚎不已,甲見乙暴打其狗,且制止不聽,頓時大怒,以拳頭將乙打傷。試問甲、乙之行為,依刑法如何論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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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在於「動物攻擊的防禦性質」與「對過當防禦行為的反擊」。首先判斷乙對狗的反擊,應定性為緊急避難(實務見解認為動物自發攻擊屬物的危險),並檢驗其暴打行為是否構成避難過當。接著分析甲對乙的反擊,因乙避難過當具不法性,甲得主張正當防衛,但須進一步運用學說探討甲未繫狗鍊是否構成「防衛挑唆」而使防衛權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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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乙面對動物攻擊之防禦行為屬緊急避難或正當防衛及其過當之認定;甲對乙之避難(或防衛)過當行為得否主張正當防衛,以及是否因「防衛挑唆」導致防衛權受限。 【解析】 壹、乙打斷小狗腿之行為,成立刑法第354條毀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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