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08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
第 二 題
二、甲心儀某酒店公關小姐乙,陸續砸大錢苦苦追求,卻僅換得乙之冷嘲熱諷,報復心驅使下,甲明知自己染有淋病,竟於某夜持萬能鑰匙開啟乙住處大門,進入臥室趁其酒醉不醒之際對乙為性交。就此,乙原僅身感不適而未知緣由,就診皮膚科後方知染上性病,至少須持續治療半年始可痊癒,經調閱監視器發現甲之行徑後,憤而報警提告。試問:甲應為其所為負何刑責?(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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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核心在於『被害人狀態』對性犯罪定性的影響,以及『傳染性病』與『侵入住宅』的法條適用與競合。考生應先辨識:(1) 被害人已酒醉不醒,非受強暴脅迫,故應適用第225條「乘機性交罪」,而非第221/222條;(2) 刑法第222條「侵入住宅」加重條款不適用於第225條,故須另論第306條侵入住宅罪;(3) 故意傳染性病(半年可治癒不屬重傷)該當第277條傷害罪,並應探討與第227-1條加重規定的想像競合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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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乘機性交罪之認定、傳染性病加重規定與普通傷害罪之適用關係、侵入住宅罪與性犯罪之競合。 【解析】 壹、甲趁乙酒醉為性交並傳染性病之行為,成立刑法第225條第1項「乘機性交罪」,並依第227條之1加重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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