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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dicial_immigration_senior_essay 108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一 題

📖 題組:
甲因持續高燒,至某醫院就診並住院治療。住院期間使用含 α 成分之藥品治療,產生聽力喪失之藥物不良反應,經醫師診斷為雙側聽力喪失,爰依藥害救濟法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藥害救濟。經審理後,主管機關認其情形屬藥害救濟法第 13 條第 9 款所定「常見且可預期之藥物不良反應」,並參照自訂函令「不良反應發生率大於或等於百分之一者,為該款規定所稱之常見」(下稱 A 函),予以否准。試問: (一)A 函之法律性質為何?(8 分) (二)甲不服否准決定,循序提起行政救濟,於行政訟訴中:(17 分) 1.甲主張藥害救濟法第 13 條第 9 款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有無理由? 2.甲主張主管機關之認定違法,主管機關答辯其享有「判斷餘地」,行政法院應如何判決?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A 函之法律性質為何?(8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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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行政機關為統一解釋法令或認定事實所訂定之規範性質。可引述行政程序法第159條行政規則之定義與分類進行涵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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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主管機關自訂認定基準之函令法律性質為何?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二)

甲不服否准決定,循序提起行政救濟,於行政訟訴中:(17 分)
1.甲主張藥害救濟法第 13 條第 9 款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有無理由?
2.甲主張主管機關之認定違法,主管機關答辯其享有「判斷餘地」,行政法院應如何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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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利用釋字第432號的「明確性三標準」與釋字第767號關於藥害救濟的見解解答第1點。接著針對第2點,論述不確定法律概念在高度專業領域(如醫療)所產生的「判斷餘地」,以及行政法院對其採取的低密度審查(瑕疵審查)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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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不確定法律概念是否違反明確性原則,以及主管機關在專業領域中是否享有判斷餘地與法院審查密度。 【解析】 壹、甲主張違反明確性原則無理由

📜 參考法條

【參考法條:藥害救濟法】 第 3 條第 4 款:本法用詞定義如下:……四、不良反應:指因使用藥物,對人體所產生之有害反應。 第 13 條第 9 款: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藥害救濟:……九、常見且可預期之藥物不良反應。
📝 行政規則與判斷餘地
💡 釐清解釋性行政規則之位階,並界定法院對專業判斷之審查界限。

🔗 行政法院對判斷餘地之審查邏輯

  1. 1 專業判定確認 — 確認是否屬高度專業(如藥害審議)之判斷餘地。
  2. 2 司法尊重原則 — 法院原則尊重專家判定,不以自我想法取代機關判斷。
  3. 3 瑕疵審查 — 審查是否存在事實認定錯誤、違背正當程序或論理法則。
  4. 4 裁判決定 — 若查無瑕疵,應駁回甲之訴訟;若有重大錯誤則撤銷。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判斷餘地之審查標準(如:重要事實漏未斟酌、與事件無關之考量)。
🧠 記憶技巧:規則159解釋函,明確三要「解預查」,餘地法院有限查。
⚠️ 常見陷阱:答題時容易漏掉「專業委員會」之組織法背景,導致忽略判斷餘地之論述核心。
不確定法律概念 行政自我拘束原則 裁量逾越與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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