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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申論題 108年 [公職法醫師] 刑事訴訟法

第 一 題

📖 題組:
甲常出沒在大眾運輸系統車站內徘徊,向往來乘客要錢,某日,在臺北車站地下一樓自動售票機前,向往來旅客要錢並大聲咆哮,經其他旅客報請站務督導 A 到場處理,甲竟對 A 恫稱:「你找我麻煩,是不是欠揍?」(第一次恐嚇行為)翌日,甲再度騷擾旅客,A 出面制止,甲即朝 A 踢腿,致 A 受有左膝蓋瘀血之傷害。第三天,甲、A 二人又在自動售票機前相遇,甲對 A 恫稱:「你不要找我麻煩,否則我會再揍你」(第二次恐嚇行為)。案經 A 訴請檢察官對被告甲偵查起訴,請回答下述問題: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檢察官起訴書起訴事實,僅記載傷害罪與第二次恐嚇罪,欠缺第一次恐嚇罪之事實記載,地方法院亦僅對傷害罪與第二次恐嚇罪加以論述判決,對於甲所涉犯之第一次恐嚇危害安全罪未論罪部分,檢察官應如何救濟?(13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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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此題應先判斷『第一次恐嚇罪』與已起訴的兩罪之間是否存在單一案件(實質一罪或裁判上一罪)關係。若定性為數罪,則不適用起訴不可分原則(刑訴§267),法院未審判符合不告不理原則(刑訴§268),此時判決無違法,檢察官無法藉由上訴救濟,而應另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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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未經起訴且與已起訴部分無單一案件關係之犯罪事實,法院未予判決是否違法?檢察官對此應如何處理?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二)

檢察官起訴書起訴事實,明白記載上述三罪,但法院判決卻漏未就第二次恐嚇罪嫌部分論罪,檢察官應如何救濟?(1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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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法院「漏未論罪」,第一步應先判斷該漏判部分與已判決部分是單一案件還是實質數罪。本題為數罪併罰的漏判,由於漏判部分並無判決存在,無從成為上訴客體,故救濟途徑為「聲請原審為補充判決」,而非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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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法院對檢察官起訴之數罪漏未就其中一罪判決時,檢察官之救濟途徑應為上訴或聲請補充判決?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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