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申論題
108年
[公職社會工作師] 行政法
第 二 題
甲機關對乙裁處罰鍰 100 萬元(以下簡稱 A 處分),乙不服,循序提起撤銷訴訟。行政法院審理後,以 A 處分未依行政罰法第 18 條考量乙之資力及所得利益為由,撤銷 A 處分。該判決確定後,甲機關重新調查事證,發現乙資力雄厚,且所得利益極高,經斟酌後,裁處乙罰鍰 120 萬元(以下簡稱 B 處分)。乙不服,再次循序提起撤銷訴訟,主張甲機關不得為較 A 處分更不利之處分。試問:乙之主張有無理由?(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 參考法條
【參考法條:行政訴訟法第 195 條】
行政法院認原告之訴為有理由者,除別有規定外,應為其勝訴之判決;認為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撤銷訴訟之判決,如係變更原處分或決定者,不得為較原處分或決定不利於原告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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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在行政訴訟撤銷判決後原處分機關重為處分時的適用界線。思考關鍵在於:該原則主要拘束訴願決定機關(訴願法第81條)與行政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95條第2項),當原處分經法院實體認定有瑕疵而撤銷後,行政機關重新調查並基於新事證(如考量裁量基準)所作之新處分,是否受此限制?實務認為此時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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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行政處分經行政法院撤銷確定後,原處分機關依判決意旨重新調查事證,得否作成較原處分更不利於相對人之新處分?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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