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申論題
109年
[公職社會工作師] 行政法
第 二 題
二、某甲於民國(以下同)102年3月至4月間,以每張車票價格新臺幣100元加價販售臺鐵火車票共計1萬張,並於104年2月經主管機關查獲。經查,上開甲之違章行為涉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2款、103年6月18日修正前鐵路法第65條、以及同日修正後鐵路法第65條第1項等規定。試問:對甲之違章行為,應依上開何種法律之規定為如何之處罰?(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 參考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64條第2款: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二、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
鐵路法
103年6月18日修正第65條第1項:購買車票加價出售或換取不正利益圖利者,按車票張數,處每張車票價格之一倍至十倍罰鍰。加價出售訂票或取票憑證圖利者,亦同。(103年6月20日生效)
103年6月18日修正前第65條:購買車票加價出售圖利者,處拘役(按即處1日以上60日未滿之拘役,其易科罰金者,最高得以新臺幣3000元折算1日)、或科或併科一千元(按即新臺幣3000元)以下罰金。
思路引導 VIP
本題測驗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與行政罰,且嗣後刑罰修法廢除改為行政罰的法律適用問題。考生需引用行政罰法第26條與第5條(從新從輕原則),比較行為時與裁處時之處罰規定,並注意社會秩序維護法特殊的2個月時效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