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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申論題 109年 [公職社會工作師] 行政法

第 二 題

二、某甲於民國(以下同)102年3月至4月間,以每張車票價格新臺幣100元加價販售臺鐵火車票共計1萬張,並於104年2月經主管機關查獲。經查,上開甲之違章行為涉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2款、103年6月18日修正前鐵路法第65條、以及同日修正後鐵路法第65條第1項等規定。試問:對甲之違章行為,應依上開何種法律之規定為如何之處罰?(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 參考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64條第2款: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二、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 鐵路法 103年6月18日修正第65條第1項:購買車票加價出售或換取不正利益圖利者,按車票張數,處每張車票價格之一倍至十倍罰鍰。加價出售訂票或取票憑證圖利者,亦同。(103年6月20日生效) 103年6月18日修正前第65條:購買車票加價出售圖利者,處拘役(按即處1日以上60日未滿之拘役,其易科罰金者,最高得以新臺幣3000元折算1日)、或科或併科一千元(按即新臺幣3000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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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與行政罰,且嗣後刑罰修法廢除改為行政罰的法律適用問題。考生需引用行政罰法第26條與第5條(從新從輕原則),比較行為時與裁處時之處罰規定,並注意社會秩序維護法特殊的2個月時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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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行為後刑罰廢除改為行政罰,應如何適用行政罰法從新從輕原則,以及是否罹於裁處權時效?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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