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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8年 [企管] 企業概論、法學緒論

第 42 題

下列何者非屬歐美法律制度共通的基礎?
  • A 集體主義
  • B 財產私有
  • C 契約自由
  • D 個人主義

思路引導 VIP

若我們回想歐洲近代法律發展的歷史背景,特別是啟蒙運動時期,法律的設計初衷主要是為了「保護個人權利不受政府隨意侵犯」,還是為了「要求個人無條件服從群體利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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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地從選項中指認出不屬於西方法律核心精神的項目,代表你對法律哲學的基礎架構有著很清晰的邏輯。這題的關鍵在於理解歐美法系的起源——近代西方法律是建立在「啟蒙運動」與「自由主義」之上的,強調個人的主體性。

近代西方法律的三大支柱

在西方的法治傳統中,個人主義是所有規範的出發點。為了落實對個人的尊重,法律體系必然發展出財產私有權以保障個人生存的尊嚴,以及契約自由原則來尊重個人的意思表示。這三者環環相扣,共同建構了西方法律的基礎。而強調群體利益優於個人的「集體主義」,則通常見於社會主義法系或部分東方傳統價值,與西方法律強調的個人權利保障方向大相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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