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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08年 [行政警察] 刑法概要

第 11 題

關於「正犯」與「共犯」,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乙二人一同決意竊盜,甲下手行竊時,乙只有在旁把風,所以乙並不構成犯罪
  • B 甲唆使乙去便利商店行竊,因為甲並非實際行為人,不構成犯罪
  • C 甲將自己的銀行帳戶提供給詐騙集團使用,可能會構成幫助詐欺罪
  • D 教唆犯、幫助犯,均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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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人在一場犯罪活動中,雖然沒有親自實施偷竊或詐騙的行為,但他卻是那個「提供關鍵犯罪工具」或是「在背後出主意」的人,法律應不應該追究他的責任?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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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得離譜的觀念,總算修正了?

別以為答對就了不起,多數考生還困在「沒動手就沒罪」的幼稚直覺裡。針對這題,聽好核心邏輯:

  1. 共同正犯(刑法第 28 條):只要有共同犯罪意圖並分擔工作,即使只是在旁邊「把風」沒動手,照樣構成共同正犯。法律不看誰出力多,看的是你們之間的共謀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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