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08年
[行政警察] 刑法概要
第 11 題
關於「正犯」與「共犯」,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乙二人一同決意竊盜,甲下手行竊時,乙只有在旁把風,所以乙並不構成犯罪
- B 甲唆使乙去便利商店行竊,因為甲並非實際行為人,不構成犯罪
- C 甲將自己的銀行帳戶提供給詐騙集團使用,可能會構成幫助詐欺罪
- D 教唆犯、幫助犯,均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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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人在一場犯罪活動中,雖然沒有親自實施偷竊或詐騙的行為,但他卻是那個「提供關鍵犯罪工具」或是「在背後出主意」的人,法律應不應該追究他的責任?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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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得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刑事責任中「參與程度」的差異,代表你對正犯與共犯的法律觀念掌握得相當紮實。
共同正犯與參與論的核心
在法律邏輯中,即便沒有親手實施犯罪的核心行為,只要與他人有共同意圖並參與分擔工作(例如把風),在實務上仍會依刑法第 28 條被視為共同正犯。而正確答案 (C) 提到的提供帳戶,則是對他人的犯罪行為提供物理或心理上的助力,這正是典型的幫助犯行為。至於教唆他人犯罪的人,雖然沒動手,但因其主導了犯罪意圖的產生,法律上同樣具有高度可罰性,並非不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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