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08年
[行政警察] 刑法概要
第 8 題
依我國實務見解,甲於下列何種情形不屬於共同正犯?
- A 甲明知乙缺錢花用,有意行竊,仍提供丙之生活作息等情報給乙,並出借車輛供乙載運贓物
- B 甲與乙事前商議竊取丙之財物,乙竊盜之際,甲在外把風接應
- C 乙分別邀約彼此不認識的甲與丁,三人一起進入丙家中翻箱倒櫃,竊取財物
- D 甲是竊盜集團首腦,計畫行竊內,擬定行動計畫後,命集團內的乙、丁下手行竊,甲自己則隱身幕後,只以通訊軟體與現場的乙與丁保持聯繫
思路引導 VIP
如果在一個犯罪計畫中,某人僅是在旁邊「提供工具」或「給予資訊」,但他對於這個犯罪計畫「何時開始」、「要不要停止」並沒有決定性的影響力,也沒有參與最核心的下手動作,你會如何界定他在這場犯罪中的角色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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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鎖定了正確選項!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共同正犯」與「幫助犯」的界線。在刑法學理與實務中,判斷是否為共同正犯,通常依據 刑法第 28 條 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行為者,皆為正犯。你選出的 (A) 選項中,甲僅是提供情報與交通工具,屬於為他人犯罪提供便利的「幫助行為」,而非共同掌控犯罪進程,因此在實務上被認定為幫助犯。
共同正犯的認定關鍵
本題的鑑別度在於對 司法院釋字第 109 號解釋 的理解。該解釋擴張了正犯的範疇,指出「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且其所參與者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或「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之計畫(共謀),並命他人實行」者,皆屬共謀共同正犯。這解釋了為什麼 (B) 的把風、(D) 的幕後首腦,縱使沒有親自下手偷竊,在法律評價上仍與 (C) 這種直接參與者一樣,必須負共同正犯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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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正犯之判定
💡 判斷關鍵在於「合同意思聯絡」與「行為分擔」。
| 比較維度 | 共同正犯 | VS | 幫助犯 |
|---|---|---|---|
| 犯意程度 | 具合同聯絡,視犯罪為己志 | — | 僅具助成他人犯罪之意思 |
| 行為參與 | 參與核心行為或重要任務分擔 | — | 提供非核心的便利、工具或情報 |
| 實務態樣 | 把風、幕後策劃、分頭行事 | — | 單純出借車輛、提供作息資訊 |
💬是否具備「功能性犯罪支配」或「合同意志」是區分二者的核心關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