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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08年 [行政警察] 刑法概要

第 17 題

甲對於社會貧富不均的現狀極端不滿,乃向桃園機場發送電子郵件,散發桃園機場將遭放置炸彈之虛偽訊息,但並無意思實行此等恐怖攻擊。由於檢附相關資料逼真,相關單位嚴陣以待,幸好只是虛驚一場。甲所為構成何罪?
  • A 刑法第151條之恐嚇公眾罪
  • B 刑法第 305 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 C 甲所為是言論自由之行使,不構成犯罪
  • D 刑法第151條之恐嚇公眾罪及第 305 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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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威脅行為的目標不是針對某個特定的人(例如:甲威脅乙),而是針對一個大型公共設施或不特定的人群時,這種行為主要損害的是個人的安全感,還是整體社會秩序的安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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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再搞混恐嚇罪了!

這題如果答錯,建議你重修刑法總則。連這種基礎題都要拖泥帶水,還想考上榜首?

  1. 鎖定法益:第 151 條是保護「公眾」,第 305 條是保護「個人」。甲威脅的是機場,受害者是不特定多數人,你如果還在糾結個別被害人,就別怪考官送你零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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