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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08年 [行政警察] 刑法概要

第 17 題

甲對於社會貧富不均的現狀極端不滿,乃向桃園機場發送電子郵件,散發桃園機場將遭放置炸彈之虛偽訊息,但並無意思實行此等恐怖攻擊。由於檢附相關資料逼真,相關單位嚴陣以待,幸好只是虛驚一場。甲所為構成何罪?
  • A 刑法第151條之恐嚇公眾罪
  • B 刑法第 305 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 C 甲所為是言論自由之行使,不構成犯罪
  • D 刑法第151條之恐嚇公眾罪及第 305 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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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威脅行為的目標不是針對某個特定的人(例如:甲威脅乙),而是針對一個大型公共設施或不特定的人群時,這種行為主要損害的是個人的安全感,還是整體社會秩序的安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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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151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本題中,甲向桃園機場發送將遭放置炸彈的虛偽訊息,由於機場屬於不特定多數人出入的公共場所,甲散布炸彈威脅的舉動,即屬於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此外,雖然甲主觀上並無實際實行恐怖攻擊的意思,但其檢附的資料逼真,導致相關單位必須嚴陣以待,客觀上已引發社會恐慌並動搖公共安全秩序,完全符合「致生危害於公安者」之要件。因此,甲的行為已構成恐嚇公眾罪,選項A為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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