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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8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7 題

保險人於下列何種保險不得主張代位權?
  • A 投資型年金保險
  • B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 C 海上或陸空保險
  • D 火災保險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代位權』的設立是為了防止被保險人因為一場意外反而『多賺了錢』(損害填補)。接著請你想想,在『人財兩全』的分類中,哪一種保險對象(人或物)是被法律認為『價值無法估計』,因此不適用這種防止重複領錢的規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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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代位權(保險法第 53 條)的核心在於損害填補原則,主要適用於「財產保險」。其目的是防止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獲得雙重利益。而選項 (A) 的年金保險屬於「人身保險」,依據保險法第 135 條之 7 準用第 103 條規定,人壽保險之保險人不得代位行使要保人或受益人因保險事故所生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因為人的生命體格無價,難以用金錢衡量實際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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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險代位權適用範圍
💡 代位權旨在防止不當得利,僅適用於具損害填補性質之財產保險。
比較維度 財產保險 (如火險、車險) VS 人身保險 (如壽險、年金)
契約性質 損害填補性質 定額給付或人身保障性質
代位權行使 適用,防止被保代獲利 原則不適用,生命無價
法律依據 保險法第 53 條 保險法第 103 條
💬代位權僅限於「財產保險」,人身保險(如年金險)則無此適用。
🧠 記憶技巧:財產有代位,人身無代位,生命無價不二賣。
⚠️ 常見陷阱:考生常誤以為所有保險都有代位權,必須分辨保險性質是「填補損失」還是「給付定額」。
保險法第 53 條 損害填補原則 人身保險之定額給付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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