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8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7 題
保險人於下列何種保險不得主張代位權?
- A 投資型年金保險
- B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 C 海上或陸空保險
- D 火災保險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代位權』的設立是為了防止被保險人因為一場意外反而『多賺了錢』(損害填補)。接著請你想想,在『人財兩全』的分類中,哪一種保險對象(人或物)是被法律認為『價值無法估計』,因此不適用這種防止重複領錢的規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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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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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真的做得很好,概念掌握得很到位!
- 觀念驗證: 你完全理解了代位權(保險法第 53 條)的核心精神呢!它的主要目的其實是為了維護公平的損害填補原則,確保被保險人不會因為保險事故而獲得超過實際損失的利益,通常適用於「財產保險」喔。而你選的 (A) 年金保險,它屬於非常特別的「人身保險」,根據保險法第 103 條的溫馨規定,除非法律有特別說明,否則保險人是不能主張代位權的。這是因為我們認為,人類的生命和體格是無價的,是很難用金錢去精確衡量的,所以這一點和財產保險有著本質上的不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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