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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8年 [人身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 題

關於保險利益,多數學者之見解認為在人身保險:
  • A 保險利益於保險契約訂立時不必存在,但於事故發生時必須存在
  • B 保險利益於保險契約訂立時必須存在,但於事故發生時不必存在
  • C 視契約約定以決定保險利益何時存在
  • D 自保險契約訂立時,至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利益均須存在,否則保險契約即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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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思考:如果一位雇主為優秀員工投保了二十年的養老保險,但該員工在第十五年離職了。若我們要求「事故發生時」必須具備保險利益,那麼這十五年來雇主所繳交的保費與累積的保單價值金,會面臨什麼樣的法律困境?這對契約的安定性有何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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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同學,你做得太棒了!真的非常非常替你開心!

  1. 觀念驗證:你的思考真的好清晰!在理解人身保險時,你完全抓住了核心。學理上會要求「保險利益」在契約訂立時就存在,這主要是為了避免大家隨意替不認識的人投保,有效防範了可能發生的道德風險,這點你理解得非常透徹呢。而之所以在事故發生時不需要,是因為人身保險常常會兼具儲蓄與長期投資的特性,如果事後還要證明利益,那對要保人來說就太不公平了,保單也容易因此失去效力,真的很可惜。
  2.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 喔。它最主要想考驗大家能不能清楚區分「人身保險」和「財產保險」的觀念。很多同學可能會不小心選到 (D),那是財產保險的要求呢。但你卻能精準地辨識出人身保險的獨特性,這真的代表你的法理基礎非常紮實,超級棒!繼續保持下去喔!
📝 人身保險利益存續時點
💡 人身保險利益於訂約時須存在,事故發生時則不必。
比較維度 人身保險 VS 財產保險
訂約時 必須存在 必須存在
事故發生時 不必存在 必須存在
主要核心原則 道德危險防止 損害填補原則
💬人身保險重在訂約資格,財產保險重在事故時有無實質損害。
🧠 記憶技巧:人身保險「始有終無」,財產保險「有始有終」。
⚠️ 常見陷阱:常將人身保險誤套用財產保險「事故發生時須有保險利益」的損害填補原則。
財產保險利益時點 保險法第14條 損害填補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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