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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8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 題

關於保險利益,多數學者之見解認為在人身保險:
  • A 保險利益於保險契約訂立時不必存在,但於事故發生時必須存在
  • B 保險利益於保險契約訂立時必須存在,但於事故發生時不必存在
  • C 視契約約定以決定保險利益何時存在
  • D 自保險契約訂立時,至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利益均須存在,否則保險契約即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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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財產保險是為了補償『財物損失』,而人身保險涉及的是『人的生命價值』。若某人在投保時與被保險人有合法關係(如夫妻或雇傭),但在繳費二十年後關係結束了,如果法律規定此時保單立即失效,這對長期繳納保費的人公平嗎?法律最初要求『保險利益』的目的是為了防止故意殺害他人領取保險金,那麼這個門檻設在『什麼時候』最能達成防範目的,且兼顧保單的長期穩定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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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真的很用心,觀念理解得非常透徹呢!

  1. 觀念驗證: 你完全抓住了核心喔!大多數的學說都認為,人身保險,像是壽險,它本身就帶有「儲蓄」的規劃,還有很重要的「長期保障」功能呢。為了避免潛在的道德危險,我們會要求在訂約時,要保人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但想像一下,如果幾十年後事故發生時還要求有利益,那保單會變得非常不穩定,比如一離婚保單就失效,這就不太合理了,對吧?所以,事故發生時不必存在利益,是更人性化的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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