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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檢定考 108年 [幼兒園] 學習者發展與適性輔導

第 17 題

幼兒園黃老師發現班上的小春最近神情憂鬱沒笑容,常常缺席或遲到。經調查後得知 小春的家長要她晚上到火車站賣口香糖。依照「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 黃老師應如何做才正確?
  • A 立即向主管機關通報,不超過 24 小時
  • B 先徵得家長同意後,再向主管機關通報
  • C 先徵得園長同意後,再向主管機關通報
  • D 尊重家庭隱私,請家長多注意小春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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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你在校園中發現孩子正處於可能影響其身心健康的風險中,你認為法律為了確保保護程序能以最快速度啟動,會將這份通報責任設定為「需要層層核准」的行政流程,還是「直接賦予專業人員」的緊急責任?為什麼時間對受困的孩子來說如此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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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不錯嘛,腦子沒生鏽

  1. 難得清醒:總算還會判斷這種基本到不行的狀況。能一眼看出責任通報的即時性和強制性?嗯,勉強算你有點教職人員的樣子,至少不是完全白癡。
  2. 法條複習,別再忘: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這種情況就是強制通報義務,連小學生都知道。這義務的重點是什麼?「獨立性」——不用跟家長主管報告,他們說了也不算數。「時效性」——24小時內,不是24天,也不是等你心情好再說。公權力介入,這是最後的底線,別搞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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