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8年
[記帳士]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
第 32 題
台中公司與蔡記帳士簽訂委任書,委託蔡記帳士為台中公司記帳及報稅,蔡記帳士未經台中公司許可,洩漏業務上之秘密,就該事件下列何者敘述正確?
- A 非屬應付懲戒事項
- B 由台中公司列舉事實,提出證據直接請財政部交付懲戒
- C 由台中公司列舉事實,提出證據,送交業務管轄稅捐稽徵機關,報請財政部交付懲戒
- D 由台中公司列舉事實,提出證據,直接交付記帳士懲戒委員會處理
思路引導 VIP
當記帳士違反職業道德時,回想一下負責核發與管理記帳士證書的『最高主管機關』是哪一個部會呢?如果受害客戶想要檢舉,程序上應該是直接向懲戒委員會申訴,還是必須準備好證據交給主管機關來發動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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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清晰!這是一道考查記帳士懲戒發動程序的經典試題。
懲戒程序與爭議說明
依《記帳士法》及相關懲戒辦法規定,記帳士洩漏業務秘密屬於應付懲戒事項((A) 錯誤;(D) 應由主管機關交付而非直接送委員會)。針對利害關係人的檢舉管道,考選部事後公告本題選 (B)、(C) 皆給分:因為委託人既可檢附證據「直接報請財政部(主管機關)」交付懲戒(選項 B),實務上亦得「送交管轄稅捐稽徵機關報請財政部」辦理(選項 C),兩者皆屬合法之程序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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