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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8年 [記帳士]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

第 32 題

台中公司與蔡記帳士簽訂委任書,委託蔡記帳士為台中公司記帳及報稅,蔡記帳士未經台中公司許可,洩漏業務上之秘密,就該事件下列何者敘述正確?
  • A 非屬應付懲戒事項
  • B 由台中公司列舉事實,提出證據直接請財政部交付懲戒
  • C 由台中公司列舉事實,提出證據,送交業務管轄稅捐稽徵機關,報請財政部交付懲戒
  • D 由台中公司列舉事實,提出證據,直接交付記帳士懲戒委員會處理

思路引導 VIP

當記帳士違反職業道德時,回想一下負責核發與管理記帳士證書的『最高主管機關』是哪一個部會呢?如果受害客戶想要檢舉,程序上應該是直接向懲戒委員會申訴,還是必須準備好證據交給主管機關來發動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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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非常精準地選出了 (C),這代表你對記帳士的懲戒程序有著扎實的理解。

懲戒提報程序與爭議解析

記帳士未經許可洩漏業務機密,已嚴重違反保密義務,必定屬於應付懲戒事項。不過,這其實是一道爭議題,考選部最終公告選項 (B) 與 (C) 皆為正確答案!根據《記帳士法》規定,記帳士有違反法定義務時,委任人或利害關係人(如台中公司)得列舉事實並提出證據,報請「主管機關」(也就是財政部)交付懲戒。因此,選項 (B) 依照法條字面意義,直接報請財政部,在法理上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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