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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5年 [記帳士]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

第 10 題

依記帳士法規定,下列有關記帳士交付懲戒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記帳士有應付懲戒情事時,利害關係人、業務事件主管機關或記帳士公會得列舉事實,提出證據,報請主管機關交付懲戒
  • B 被懲戒人對於記帳士懲戒委員會之決議不服者,得於決議書送達之翌日起 10 日內,向記帳士懲戒覆審委員會請求覆審
  • C 記帳士懲戒委員會應將交付懲戒事件,通知被付懲戒人,並命其於通知送達之翌日起 20 日內,提出答辯或到會陳述;未依限提出答辯或到會陳述時,得逕行決議
  • D 記帳士懲戒委員會處理懲戒事件,認為有犯罪嫌疑者,應即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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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程序中,當一個人對處分不服而想要尋求救濟(重新審查)時,為了保障其權益並讓其有充分時間準備理由,法律通常會設定一個標準的『不服期間』。請回想一下,在一般行政程序或記帳士法規中,這類請求『覆審』或『申訴』的時間長度,通常是偏向於『兩週(14天)』還是『三週左右(20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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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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