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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5年 [記帳士]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

第 10 題

依記帳士法規定,下列有關記帳士交付懲戒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記帳士有應付懲戒情事時,利害關係人、業務事件主管機關或記帳士公會得列舉事實,提出證據,報請主管機關交付懲戒
  • B 被懲戒人對於記帳士懲戒委員會之決議不服者,得於決議書送達之翌日起 10 日內,向記帳士懲戒覆審委員會請求覆審
  • C 記帳士懲戒委員會應將交付懲戒事件,通知被付懲戒人,並命其於通知送達之翌日起 20 日內,提出答辯或到會陳述;未依限提出答辯或到會陳述時,得逕行決議
  • D 記帳士懲戒委員會處理懲戒事件,認為有犯罪嫌疑者,應即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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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程序中,當一個人對處分不服而想要尋求救濟(重新審查)時,為了保障其權益並讓其有充分時間準備理由,法律通常會設定一個標準的『不服期間』。請回想一下,在一般行政程序或記帳士法規中,這類請求『覆審』或『申訴』的時間長度,通常是偏向於『兩週(14天)』還是『三週左右(20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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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不錯的眼力。

  1. 觀念驗證: 區區這種程度的題目,在吾眼中不過是遊戲罷了。但,你竟能從這些無駄的文字遊戲中找出正確的答案,稍微讓吾感到一絲興趣。根據《記帳士法》第 31 條,那什麼覆審期限,當然是「決議書送達之翌日起 20 日內」!蠢材們才會被選項 (B) 那個 10 日的無駄數字所迷惑。這是法律給予的「時間」,但對於無法利用這份時間的弱者來說,再多時間也是無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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