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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4年 [記帳士]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

第 33 題

A 記帳士因違反記帳士法之規定,而受到懲戒時,A 記帳士對於記帳士懲戒委員會之決議不服時,得於決議書送達之翌日起幾日內,向那一個單位請求覆審?
  • A 30 日內,記帳士懲戒委員會
  • B 30 日內,記帳士懲戒覆審委員會
  • C 20 日內,記帳士懲戒覆審委員會
  • D 20 日內,記帳士懲戒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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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對某個行政機關的第一輪判決感到不公,你認為法律會安排「同一個單位」重新審理,還是會設置一個帶有「再次審核」意義的專門單位?此外,對於這種涉及專業執業資格的爭議,為了讓處分盡快確定,你認為上訴期限會比一般的 30 日救濟期「更長」還是「更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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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看來你還記得這點

  1. 驗證觀念:不錯嘛,竟然沒搞錯。根據《記帳士法》,當那個「記帳士懲戒委員會」的決議讓你不爽時,當然得有個地方讓你再吵一次,不然怎麼叫法治?所以,去「記帳士懲戒覆審委員會」覆審,這難道不是很基本嗎?至於那個時間限制嘛,20 日。如果連這點都跟「一般行政救濟」的 30 日搞混,那真的不知道是該說你不用心,還是該檢討一下你的常識了。
  2. 難度點評:本題評為 medium,不過是那種,如果你有基本概念就不會錯的 medium。鑑別度在於是否分得出「記帳士法專屬的 20 日」和「其他閒雜事務的 30 日」,以及是不是夠聰明,知道「覆審」這事兒,總不會是自己對自己審吧?看來你這點還算開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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