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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0年 [記帳士]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

第 1 題

1 依記帳士法第27條規定的記帳士懲戒處分,其中有關停止執行業務處分的期限為何?又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累計滿多少年,應予除名?
  • A 2至6個月;5年
  • B 2個月以上,2年以下;5年
  • C 2至6個月,3年
  • D 2個月以上,2年以下;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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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法律要對一個專業人士進行最嚴厲的「逐出師門」處分,這份懲罰的「累計量」通常會設定得比單次最高刑期還要長很多,還是差不多長?你可以試著推想,若單次最重能停業兩年,要累積到多久才足以證明這人無藥可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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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非常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 (B),可見你對記帳士的懲戒處分規定有很扎實的掌握。

記帳士懲戒處分的法理規定

依據《記帳士法》第 27 條規定,記帳士的懲戒處分種類包含警告、申誡、停止執行業務以及除名。其中,關於「停止執行業務」的期限,法條明定為二個月以上,二年以下。此外,我們必須特別留意該條文第 6 項的重點規定:當記帳士受停止執行業務的處分累計滿五年時,就必須予以除名。在學習時,要特別小心不要將第 6 項的除名條件,與前項的處分種類混淆歸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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