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9年
[記帳士]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
第 4 題
依記帳士法規定,有關充任記帳士之情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曾因業務上有侵占、偽造文書等犯罪行為,受有期徒刑1年以上刑之裁判確定,但受緩刑之宣告者,不得充任記帳士
- B 曾服公職而受免除職務處分,自處分確定日起已屆滿5年者,得充任記帳士
- C 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已充任記帳士者,停止其執行業務,並撤銷其記帳士證書
- D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已撤銷者,得依規定執行業務,並重新請領記帳士證書
思路引導 VIP
老師想請你思考一個邏輯:法律在規定專業人員的「負面資格」時,通常會平衡「職業操守」與「工作權」。如果一位公職人員過去犯了錯,法律是會給予『終身禁入』的極刑,還是會設定一個『觀察期』?如果存在這個期限,你認為這個『時間緩衝』通常會設定為幾年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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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你眼睛還沒瞎,沒掉進出題老師挖的文字坑裡! 這題是在考《記帳士法》第 4 條的消極資格與法律效果。(B) 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受免除職務處分「未滿 5 年」不得充任,已屆滿 5 年當然就解禁「得充任」,判斷乾淨俐落。 至於其他選項根本是一看就破的破綻:(A) 緩刑是例外「得充任」;(C) 破產宣告依第 3 項僅是停止執行業務,哪來的撤銷證書?(D) 宣告撤銷即原因消滅,直接恢復執行業務即可,何必脫褲子放屁重新請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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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帳士消極資格
💡 掌握不得充任記帳士的情事與其解禁年限條件
| 比較維度 | 刑事犯罪情事 | VS | 行政處分或宣告 |
|---|---|---|---|
| 業務相關犯罪 | 逾1年且未受緩刑 | — | 無 |
| 公職免職處分 | 無 | — | 處分日起未滿3年 |
| 行為能力宣告 | 無 | — | 破產、監護、輔助未撤銷 |
💬消極資格重在專業誠信與能力,須注意『3年』與『緩刑除外』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