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7年
[記帳士]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
第 1 題
依記帳士法第 4 條規定,下列不得充任記帳士之情事,何者錯誤?
- A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 B 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
- C 曾因業務上有詐欺、背信等犯罪行為,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之裁判確定,且非緩刑者
- D 曾服公職而受免除職務處分,自處分確定日起尚未屆滿十年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你在公家機關犯了錯被免職,法律通常會設定一個『觀察期』。你覺得這個限制重新投入專業職場的時間,會比『刑事犯罪受刑完畢』的五年限制還要長(例如十年),還是會傾向給予較短的重新出發機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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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不得充任記帳士之情事,正確答案為選項D。依據記帳士法第4條規定,不得充任記帳士之情形包含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以及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故選項A與選項B之敘述皆與法條相符。此外,該條文亦規定曾因業務上有詐欺、背信、侵占、偽造文書等犯罪行為,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之裁判確定不得充任,但受緩刑之宣告,不在此限,故選項C敘述正確。針對曾服公職受處分者,記帳士法第4條明定,曾服公職而受免除職務處分,自處分確定日起尚未屆滿五年者不得充任。選項D將尚未屆滿五年錯誤敘述為尚未屆滿十年,與法條規定不符,因此選項D為錯誤之敘述,為本題正確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