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6年
[記帳士]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
第 5 題
李記帳士受甲公司委任處理該公司會計事務,因編製不實文件、憑證作假帳,犯了偽造文書罪,受有期徒刑二年裁判確定(非緩刑),依記帳士法第 4 條規定,其記帳士證書被廢止,不得充任記帳士,但在下列何種條件下李記帳士仍得充任記帳士及請領記帳士證書? ①已執行完畢 ②已執行完畢,再重新參加記帳士考試及格 ③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再重新參加記帳士考試及格 ④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已滿三年,再重新參加記帳士考試及格 ⑤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已滿三年
- A ①③④
- B ①④
- C ①⑤
- D ②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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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位專業人士因受刑而暫時喪失執業權利,當法律上的限制原因(如服刑)消失後,他原本通過國家考試的事實會隨之作廢嗎?還是只要符合特定年限或條件,就能恢復原本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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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中,李記帳士因業務上犯偽造文書罪,受有期徒刑二年裁判確定且非緩刑,完全符合記帳士法第4條第一項第一款所規定「曾因業務上有詐欺、背信、侵占、偽造文書等犯罪行為,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之裁判確定。但受緩刑之宣告,不在此限」之情事,因此依同條規定,有該款情事且已充任記帳士者,廢止其記帳士證書。然而,關於何時能再充任與請領證書,記帳士法第4條亦有明文規定:「有前項第一款情事,如已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已滿三年者,仍得依本法之規定充任記帳士及請領記帳士證書。」這代表只要李記帳士的刑期「已執行完畢」(對應條件①),或是「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已滿三年」(對應條件⑤),即可依法重新充任記帳士及請領證書,法條中並未要求當事人必須重新參加記帳士考試及格。綜合上述法條規定,僅有條件①與⑤為正確的恢復資格條件,故正確答案為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