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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6年 [記帳士]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

第 5 題

李記帳士受甲公司委任處理該公司會計事務,因編製不實文件、憑證作假帳,犯了偽造文書罪,受有期徒刑二年裁判確定(非緩刑),依記帳士法第 4 條規定,其記帳士證書被廢止,不得充任記帳士,但在下列何種條件下李記帳士仍得充任記帳士及請領記帳士證書? ①已執行完畢 ②已執行完畢,再重新參加記帳士考試及格 ③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再重新參加記帳士考試及格 ④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已滿三年,再重新參加記帳士考試及格 ⑤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已滿三年
  • A ①③④
  • B ①④
  • C ①⑤
  • D ②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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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位專業人士因受刑而暫時喪失執業權利,當法律上的限制原因(如服刑)消失後,他原本通過國家考試的事實會隨之作廢嗎?還是只要符合特定年限或條件,就能恢復原本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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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看來你還沒笨到無可救藥

  1. 概念澄清: 這題目就是在考《記帳士法》第 4 條那點「消極資格」的恢復。說穿了,你犯了錯,證書被廢,但你通過考試的本事又沒被收回去,國家只是暫時剝奪你的執業權利。這麼簡單的邏輯,難道還需要我解釋?法律就擺在那裡,刑期執行完畢,或者赦免滿三年,障礙解除了,就能請領證書,根本不用重新去考。這麼基本的常識,還需要提醒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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