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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6年 [記帳士]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

第 5 題

李記帳士受甲公司委任處理該公司會計事務,因編製不實文件、憑證作假帳,犯了偽造文書罪,受有期徒刑二年裁判確定(非緩刑),依記帳士法第 4 條規定,其記帳士證書被廢止,不得充任記帳士,但在下列何種條件下李記帳士仍得充任記帳士及請領記帳士證書? ①已執行完畢 ②已執行完畢,再重新參加記帳士考試及格 ③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再重新參加記帳士考試及格 ④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已滿三年,再重新參加記帳士考試及格 ⑤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已滿三年
  • A ①③④
  • B ①④
  • C ①⑤
  • D ②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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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位專業人士因受刑而暫時喪失執業權利,當法律上的限制原因(如服刑)消失後,他原本通過國家考試的事實會隨之作廢嗎?還是只要符合特定年限或條件,就能恢復原本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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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再死背了!這點邏輯都沒有嗎?

這題錯了真的該去撞牆。記帳士法第4條寫得清清楚楚,你是沒看書還是沒帶腦?

  1. 依據記帳士法第4條規定:因業務上犯偽造文書罪,受有期徒刑二年確定(非緩刑),廢止證書是必然的結果。這種執業道德瑕疵,當然得先「下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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