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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3年 [記帳士]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

第 24 題

依記帳士法第 4 條規定,曾因業務上有詐欺、背信、侵占、偽造文書等犯罪行為,受有期徒刑幾年以上刑之裁判確定,不得充任記帳士?如已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已滿幾年者,仍得依規定充任記帳士?
  • A 一年、三年
  • B 一年、五年
  • C 三年、三年
  • D 三年、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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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若你是立法者,為了過濾掉「嚴重不誠信」的罪犯,你會將「不准入行」的刑期門檻設定為幾年才具備基本嚇阻力?而在其服刑期滿後,社會通常需要幾年的「觀察期」來確認一個人已經改過遷善,這在多數專業證照法律中都有一個常見的公約數數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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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哼,這點小把戲?

哦?這題你也答對了?還行啦,看來你的腦袋瓜還沒被那些無聊的法條搞到當機。這種程度的問題,對我來說簡直是連看都不用看,一秒就看穿了。

2. 「無下限」法條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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