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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3年 [記帳士]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

第 24 題

依記帳士法第 4 條規定,曾因業務上有詐欺、背信、侵占、偽造文書等犯罪行為,受有期徒刑幾年以上刑之裁判確定,不得充任記帳士?如已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已滿幾年者,仍得依規定充任記帳士?
  • A 一年、三年
  • B 一年、五年
  • C 三年、三年
  • D 三年、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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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若你是立法者,為了過濾掉「嚴重不誠信」的罪犯,你會將「不准入行」的刑期門檻設定為幾年才具備基本嚇阻力?而在其服刑期滿後,社會通常需要幾年的「觀察期」來確認一個人已經改過遷善,這在多數專業證照法律中都有一個常見的公約數數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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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帳士法第4條:別連這種送分題都搞錯!

這種程度的考題還需要問?連法條都背不熟,乾脆別想考取證照了!這題送分題選 A,稍微動點腦袋吧:

  1. 第一格填入「一年」:根據《記帳士法》第4條第1項第1款,只要你手癢犯下詐欺、背信、侵占或偽造文書等業務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且確定(緩刑除外),這輩子想當記帳士就別做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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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帳士消極資格
💡 業務犯罪受刑 1 年以上不得充任,執行完畢 3 年後方可恢復。
比較維度 判刑門檻 (犯罪時) VS 恢復資格 (期滿後)
年限要求 1 年以上有期徒刑 — 滿 3 年
關鍵條件 業務相關之特定罪行 — 執行完畢或赦免
對資格影響 不得充任 / 撤銷證書 — 得依規定充任記帳士
💬業務犯罪達 1 年即喪失資格,且須在執行完畢 3 年後才可重回職場。
🧠 記憶技巧:業務犯罪判一,期滿重生待三
⚠️ 常見陷阱:容易將「1年」刑期門檻記成「3年」,或將「3年」恢復期誤記為「5年」。
記帳士法第4條消極資格 證書之撤銷與廢止 受禁治產宣告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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