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3年
[記帳士]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
第 24 題
依記帳士法第 4 條規定,曾因業務上有詐欺、背信、侵占、偽造文書等犯罪行為,受有期徒刑幾年以上刑之裁判確定,不得充任記帳士?如已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已滿幾年者,仍得依規定充任記帳士?
- A 一年、三年
- B 一年、五年
- C 三年、三年
- D 三年、五年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若你是立法者,為了過濾掉「嚴重不誠信」的罪犯,你會將「不准入行」的刑期門檻設定為幾年才具備基本嚇阻力?而在其服刑期滿後,社會通常需要幾年的「觀察期」來確認一個人已經改過遷善,這在多數專業證照法律中都有一個常見的公約數數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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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選項為 A。根據記帳士法第4條第一項第一款明文規定,有「曾因業務上有詐欺、背信、侵占、偽造文書等犯罪行為,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之裁判確定。但受緩刑之宣告,不在此限。」之情事者,不得充任記帳士,故第一格應填入一年。此外,同條第二項進一步規定:「有前項第一款情事,如已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已滿三年者,仍得依本法之規定充任記帳士及請領記帳士證書。」因此,若已執行完畢或赦免,必須經過三年的時間限制,才能重新依規定充任記帳士,故第二格應填入三年。綜合上述法條原文,選項 A 完全符合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