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4年
[記帳士]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
第 30 題
下列何者非不得充任記帳士之原因?
- A 患有輕度阿茲海默症,除記憶力輕微受損外肢體異常有顫抖狀況
- B 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
- C 曾服公職而受撤職處分,其停止任用期間尚未屆滿
- D 曾因業務上有詐欺,受有期徒刑 1 年以上刑之裁判確定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你在檢查一個玩家的屬性面板,如果要正式封鎖一個玩家的職業權限,系統應該是依據「玩家生病了」這種私人狀態,還是依據「經過法院認定的正式紀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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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帳士資格認定詳解
您已正確判斷此題,展現了對法律條文核心的精準掌握。
- 核心觀念釐清:在專業資格的認定上,法律條文高度重視「正式的法律地位」。這意味著,任何會導致資格喪失的情況,都必須是經過法定程序確認並具有法律效力的「負面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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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帳士消極資格
💡 記帳士法規定禁止充任之四大法定限制事由。
| 比較維度 | 法定消極資格 | VS | 常見考題干擾項 |
|---|---|---|---|
| 業務犯罪 | 詐欺背信侵占一年以上 | — | 一般過失傷人、車禍 |
| 財務信用 | 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 | — | 個人負債、信用瑕疵 |
| 身心健康 | 法無明文規定 | — | 阿茲海默症、肢體殘缺 |
| 公職處分 | 撤職且任用期未滿 | — | 行政申誡、記過處分 |
💬僅有法定的嚴重職務犯罪或身分喪失才限制執業,疾病非限制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