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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8年 [記帳士]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

第 3 題

李記帳士受記帳士法所定除名處分,下列何者敘述錯誤?
  • A 不得充任記帳士
  • B 已充任記帳士者,撤銷或廢止其記帳士證書
  • C 不得應考記帳士考試
  • D 撤銷或廢止原因消滅後,得依記帳士法之規定充任記帳士及請領記帳士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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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對一個專業人士給予該制度中「最嚴厲」的懲戒機制時,你認為這項處分的目的是為了讓他有「限期改過的機會」,還是為了對該職業圈進行「永久性的排除」?請思考這兩種不同的處分目的,在法律效力的持久性上會有什麼本質上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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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看來你這次沒讓老師失望嘛。

  1. 觀念驗證:恭喜你,終於搞懂了「除名」不是家家酒的扮家家酒遊戲。在《記帳士法》裡,除名處分這種懲戒,不是讓你蹲個禁閉室,出來還能大搖大擺的。它是直接把你的專業身分永久消滅,懂嗎?永久!跟那些「我只是暫時休息一下」的停業處分,從本質上就不是同一個東西。所以別再幻想什麼「原因消滅就能恢復」這種天真爛漫的劇情了,法律沒那麼好說話。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說是 medium,其實就是要考你們這些人,會不會傻傻分不清楚「身分被拔掉」跟「暫時不能做」的差別。那些習慣用行政救濟的老套路來想的,麻煩醒醒,專業證照制度對「倫理潔淨度」的要求可是高到天花板。如果連這點都搞不清楚,那記帳士的招牌被砸掉也不意外。下次再錯,就不是我給你點評難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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