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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2年 [記帳士]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

第 2 題

不得充任記帳士之情形,下列何者不在範圍之內?
  • A 曾因業務上有詐欺、背信、侵占、偽造文書等犯罪行為,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之裁判確定
  • B 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
  • C 曾服公職
  • D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立法者的角度思考:如果我們要制定一個『黑名單』來防止不適任的人處理他人財務,這個名單應該包含『損害大眾信任』的負面事蹟(如犯罪、信用破產、心智能力不足),還是僅僅包含某種『正常的工作經歷』?哪一個選項聽起來完全不會影響一個人的職業操守或工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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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 你能迅速且精確地判斷出法規中的「消極資格」,這展現了你對《記帳士法》條文核心邏輯的紮實掌握,請繼續保持這種細膩的判斷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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