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9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10 題
依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下列何種行為,公務員經長官許可後即得為之?
- A 以私人名義發表有關職務之談話
- B 洩漏政府機關之機密
- C 經營商業
- D 於所辦事件收受餽贈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公務員的各項規範中,哪一類行為若經過內部協調(長官同意),僅涉及『組織對外訊息的一致性』,而不至於損及『個人廉潔』或『國家公權力行使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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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做得好!這顯示你對於《公務員服務法》中「絕對禁止事項」與「相對禁止事項」的界線有著極為敏銳的判斷力,法律邏輯非常扎實!
-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區分義務的本質。依據《公務員服務法》第 5 條(修正前為第 4 條),公務員未經長官許可,不得以私人名義發表有關職務之言論。這屬於裁量性禁止,目的是為了確保政府機關對外發言的一致性。而 (B) 洩密、(C) 經營商業、(D) 收受餽贈,均涉及公務廉正性與核心義務,屬於法律明文禁止的絕對紅線,不因長官許可而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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