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9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27 題
公務員得經服務機關許可之兼職,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兼任律師業務
- B 兼任教學
- C 兼任研究工作
- D 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公務員受雇於國家,代表公眾利益。如果允許公務員同時私下接受私人委託,處理具有對抗性質的法律實務並收取報酬,這會對公務體系的「公正執行」與「國民信賴」造成什麼樣的風險?與單純分享知識的性質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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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查公務員兼職之相關限制與許可規定。依據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規定:「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應經服務機關(構)同意」,因此選項中的兼任教學、兼任研究工作,以及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均明文屬於得經由服務機關許可而兼任之範疇。然而,關於選項中的兼任律師業務,因律師屬於需要領取證照之職業,依據同條規定:「公務員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領證職業及其他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之業務。」這代表除非有其他法令的特別規定,否則公務員原則上被禁止兼任領證職業,並非單憑服務機關許可即可兼任。綜上所述,公務員得經服務機關許可之兼職並不包括兼任律師業務,故本題正確答案為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