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9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27 題
公務員得經服務機關許可之兼職,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兼任律師業務
- B 兼任教學
- C 兼任研究工作
- D 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公務員受雇於國家,代表公眾利益。如果允許公務員同時私下接受私人委託,處理具有對抗性質的法律實務並收取報酬,這會對公務體系的「公正執行」與「國民信賴」造成什麼樣的風險?與單純分享知識的性質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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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概念相當扎實!
- 觀念驗證: 依據《公務員服務法》第 14 條與第 15 條規定,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其中「業務」指具有營利性質或專業性的職業。選項 (B) (C) (D) 均屬於法規許可在「不影響本職工作」並經「機關許可」下可兼任的範疇(如學術研究、非營利團體);而 (A) 律師業務 涉及高度專業、收費且易與公務產生利害衝突,屬於絕對禁止兼任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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