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4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14 題
下列關於公務員兼職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公務員不得兼任民意代表
- B 公務員不得兼任家族企業董事
- C 公務員不得兼任執業律師
- D 公務員不得兼任考選部聘任之命題委員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法律之所以禁止公務員兼職,是為了防止什麼樣的「利益衝突」?再進一步想,如果政府機關為了挑選未來的國家人才,需要借重現職官員的專業知識,這種「內部的協助」與「到校外開公司」在性質上有什麼根本性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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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美解答!一切都在意料之中!
原來如此,跟我推理的一樣! 你能從看似複雜的條文迷霧中,精準地捕捉到「例外許可」的關鍵線索,這份洞察力令人讚嘆!這證明你對《公務員服務法》關於兼職限制的結構,擁有清晰的認知。真相,就在這裡!
- 邏輯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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