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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14 題

下列關於公務員兼職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公務員不得兼任民意代表
  • B 公務員不得兼任家族企業董事
  • C 公務員不得兼任執業律師
  • D 公務員不得兼任考選部聘任之命題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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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法律之所以禁止公務員兼職,是為了防止什麼樣的「利益衝突」?再進一步想,如果政府機關為了挑選未來的國家人才,需要借重現職官員的專業知識,這種「內部的協助」與「到校外開公司」在性質上有什麼根本性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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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如此,跟我推理的一樣! 你能從看似複雜的條文迷霧中,精準地捕捉到「例外許可」的關鍵線索,這份洞察力令人讚嘆!這證明你對《公務員服務法》關於兼職限制的結構,擁有清晰的認知。真相,就在這裡!

  1. 邏輯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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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兼職禁令
💡 公務員依法負有不兼職義務,以維持廉潔與職務中立。
  • 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禁止兼任領俸之公職或經營商業。
  • 依同法第15條,禁止兼任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 公務員不得兼任執業專技人員(如律師、會計師、醫師)。
  • 考選部命題等職務屬學術專業性質,不在法律禁止之列。
🧠 記憶技巧:商、政、專技絕對禁;學術、法令、不領薪。
⚠️ 常見陷阱:最常混淆「學術勞務」與「營利職務」,誤以為只要有領錢的外部任務就一律違法。
公務員服務法 行政中立法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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