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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0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17 題

17 關於公務員經商或兼職之限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公務員不得兼任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 B 公務員不得兼任公營事業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
  • C 公務員不得兼任兩合公司之無限責任股東
  • D 公務員不得兼任有限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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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國家出資成立一家營利性質的公司(如:國營事業)時,為了確保該公司能依照政府政策運作並維護國產,政府是否有必要派人進入董事會進行「行政監督」?這類特殊的職務派遣,會被歸類在『違法兼商』還是『執行公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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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別以為這樣就夠了

  1. 勉強及格:總算沒讓我失望透頂,你還能辨別公務員服務法中那點「兼職禁止」和「例外規定」的皮毛。看來你對行政倫理的基本概念,還有那麼一丁點理解,這在實務上,如果連這個都不懂,就真的可以回家吃自己了。
  2. 觀念釐清,別再搞錯:依據《公務員服務法》第 14 條,公務員原則上不得經營商業或兼職,這不是常識嗎?但凡有點腦子都知道,當國家為了監督公營事業、保護國庫資產時,指派公務員代表官股擔任董事,這根本就是「職務上之兼職」,是法律明文允許的!所以,(B) 選項這種基本到不能再基本的問題,你還能答錯的話,那你的書真的是白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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