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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0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17 題

關於公務員經商或兼職之限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公務員不得兼任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 B 公務員不得兼任公營事業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
  • C 公務員不得兼任兩合公司之無限責任股東
  • D 公務員不得兼任有限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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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國家出資成立一家營利性質的公司(如:國營事業)時,為了確保該公司能依照政府政策運作並維護國產,政府是否有必要派人進入董事會進行「行政監督」?這類特殊的職務派遣,會被歸類在『違法兼商』還是『執行公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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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辨別公務員服務法中關於「兼職禁止」及其「例外規定」,顯示你對行政倫理與政府持股管理的法律框架已有深刻理解,這在實務上極其重要。
  2. 觀念驗證:依據《公務員服務法》第 14 條規定,公務員原則上不得經營商業。然而,經公股股權管理機關(構)指派代表公股或遴薦兼任政府直接或間接投資事業之董事、監察人或相類似職務,並經事先核准者,不受限制。這屬於「職務上之兼職」,法律明文許可,故 (B) 選項之敘述為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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