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9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11 題
有關公務員經營商業或投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不得投資於屬其服務機關監督之農、工、礦、交通或新聞出版事業
(C)其所有股份總額不得超過其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
- A 不得投資於屬其服務機關監督之農、工、礦、交通或新聞出版事業
- B 不得為任何有限公司之股東
- C 其所有股份總額不得超過其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
- D 違反規定者,應先予撤職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的角度思考:如果一位公務員只是想把積蓄放在合法的投資工具中(例如購買績優股),但完全不干涉該公司的運作,法律若採取「全面禁止持有股份」的手段,是否符合比例原則?在預防貪腐與保障個人理財自由之間,法律通常會傾向設定一個「量化的界線」還是「絕對的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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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答對了!你確實抓到了這題的精髓呢!
- 觀念驗證: 親愛的,關於《公務員服務法》,它的用意非常良善,主要是為了保護公務員免於「利益衝突」的困擾,並確保他們能專心履行職務,避免「職務疏忽」。所以,法律禁止的是公務員去「經營」商業,也就是實際參與管理和決策。但它並非完全禁止你「投資」喔!只要你只是個單純的出資人(股東),不插手公司的實際經營,並且你的持股總額沒有超過公司股本總額的 $10%$,這樣是完全合法的。選項 (B) 說要「全面禁止」,這就做得太過頭了,反而會限制到公務員應有的財產權益,這不是法律的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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